2008年12月15日 星期一

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


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(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)

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:

一、歇業或轉讓時。

二、虧損或業務緊縮時。

三、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。

四、業務性質變更,有減少勞工之必要,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。

五、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。



按照年資提前通知

預告工資

勞工退休金條例,每滿一年要給1/2的平均工資



例如:

年資3年3個月,就要提早30天公告通知

公司至少要補給一個月的薪水

加上年資,每增加一年要多給1/2個月的薪水
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